(2024年1月24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条 健康促进工作坚持健康优先、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持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县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实施阶段性健康促进工作计划,建立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开展健康促进工作予以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工作,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健康行动。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健康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事业或者为健康事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六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组织行业专家、卫生健康专业人员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全覆盖监测城乡居民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全面开展健康科普活动,传授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
自治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职业教育、托育和学前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
自治县中小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体育老师,配备校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或兼职辅导人员,设置卫生(保健)室和心理辅导室,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足体育课,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小时的体育活动;保障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保障每周一个课时的生命安全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的心理健康教育。
自治县各类托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八条 自治县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居民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健康行动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城乡居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应当养成勤洗手、使用公筷公勺、垃圾分类等良好生活习惯和减盐、减油、减糖等健康饮食习惯。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展。
自治县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协作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乡(镇)、社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预防和康复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人员给予心理疏导和心理援助。
第十一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片区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家庭按照约定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实行签约服务全覆盖。
第十二条 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老龄化社会需求,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安宁疗护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均衡、有效的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影响群众健康的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精神卫生等突出公共卫生问题以及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肺炎和儿童青少年肥胖等疾病防治持续开展攻坚行动,对影响健康突出问题进行筛查,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血糖制度,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以上人群常规体检,将慢阻肺患者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实施早诊早治早干预。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合作、医防融合的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机制,强化影响健康突出问题筛查与发现、诊疗与健康管理、健康干预、效果评价等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执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和救助政策,强化精神卫生工作考核、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和康复技术指导。
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机制,强化职业健康服务和监督管理,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粉尘污染、化学毒物危害等职业病防护指南,指导用人单位加强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为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或改善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强化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伤害、职业病的发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行分级诊疗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预防、诊疗、康复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等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满足全民健身需求。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保障开放时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大卫生健康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推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办法,强化县乡村卫生健康人才一体化管理。实施大学生村医定向委培计划,开展一对一“师带徒”,稳定村医队伍。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对口支持、对口帮扶政策,做好对口协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推进优质医养资源共建共享。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广乡(镇)卫生院与福利院“一院两区”“两院一体”和村卫生室与村日间照料中心“两室联建”模式,提升农村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转诊、就诊、急诊的绿色通道,确保老年人出现危重急病时能够及时就治和转诊。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绿色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扩展食品安全检测项目,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自治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质效,充分挖掘传统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传统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有效控制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密度,避免病媒生物疾病的传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自治县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项目、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评价,从源头预防控制和环境污染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创新宣教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知识,依法督促公共场所管理人履行控烟责任,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有关疾病的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询问患者吸烟、饮酒史,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戒烟、戒酒咨询和指导。鼓励医疗机构开设戒烟、戒酒门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健康产业发展政策,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融合,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健康文化产业、体育医疗康复产业、药食同源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开发培育冰雪运动等休闲运动项目,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康养旅游目的地和健身休闲特色小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推广种植、养殖等新技术,加强天麻、黄精、五倍子等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基地建设,扶持县内中医药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引领协同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