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 2025-08-14
施行日期: 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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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5年8月14日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孝感麻糖米酒历史文化,保护孝感麻糖米酒工艺特色和品牌,促进孝感麻糖米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孝感麻糖米酒的工艺保护、文化传承、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孝感麻糖米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孝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经历史传承和发展的特定制作工艺生产,符合孝感麻糖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特色食品,包括孝感麻糖、孝感米酒(原汁米酒、佬米酒)。
第三条  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牌引领、传承创新,质量保障、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孝感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信息交流、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品牌推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服务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褒扬激励。
第七条  本市设立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孝感麻糖米酒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孝感麻糖米酒影响力。

第二章  工艺保护与文化传承

第八条  孝感麻糖应当以孝感糯米、孝感芝麻、白砂糖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芽为糖化剂,经蒸煮、糖化、熬煮浓缩、揉匀、搓条、切片(块)、成型等工艺制成。
孝感米酒(原汁米酒、佬米酒)应当以孝感糯米为主要原料,以孝感蜂窝酒曲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浸泡、蒸煮、冷却、糖化、发酵、调配等工艺制成。
第九条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从事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大麦芽以外的糖化剂生产孝感麻糖;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孝感麻糖米酒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下列历史文化资源,经申请可以列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传统制作技艺的老作坊、贮藏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麻糖米酒生产经营、饮用等器具;
(三)传统制作技艺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孝感麻糖米酒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孝感麻糖米酒历史文化资源。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名录的列入条件、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孝感麻糖米酒传统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传统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组织开展传统技艺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传统制作技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孝感麻糖米酒的传统制作技艺、民风民俗、故事传说以及艺术品、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重要实物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对传统制作技艺进行保护、发掘和整理。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推进孝感麻糖米酒文化与旅游、商业等融合发展,在文旅小镇、特色街区、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孝感麻糖米酒历史文化元素。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孝感麻糖米酒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孝感麻糖米酒历史、工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孝感麻糖米酒文化。  

第三章  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孝感麻糖米酒品牌培育服务体系,加强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孝感麻糖米酒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依法推动设立和使用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公共品牌。孝感麻糖米酒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管理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依法使用,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使用商标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取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标识;
(二)未经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麻糖米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将受保护的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原材料种植、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麻糖米酒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促进孝感麻糖米酒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严于孝感麻糖米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孝感朱湖及相近生态糯稻种植区和糯稻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鼓励和支持建立优质、生态、绿色、有机的糯稻种植基地,推进糯稻种植标准化生产,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引导经营主体打造集餐饮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为一体的孝感麻糖米酒消费场景。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孝感麻糖米酒的传统工艺改进和产品品质提升纳入科技计划重点支持范围,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建立产业联合创新平台,推进产品迭代更新和衍生产品开发,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孝感麻糖米酒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职业学校深化产教融合,创新产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税政策、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孝感麻糖米酒产业发展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孝感麻糖米酒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地理标志商标、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等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孝感麻糖米酒地理标志商标和区域公共品牌的规范使用管理,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孝感麻糖米酒的品牌权益。
第二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孝感麻糖米酒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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